什么是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負傷或非因工負傷以及疾病等原因,導致本人勞動與生活能力受損,根據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申請,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組織勞動能力鑒定醫學專家,根據國家制定的評殘標準,運用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制度。勞動能力鑒定是對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綜合評定,它能夠準確認定職工的傷殘、病殘程度,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有利于保障傷殘、病殘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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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在什么情況下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首先應該經過治療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后,這樣便于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聘請的醫療專家對傷情進行鑒定;其次是職工經工傷治療后,發現因工傷的原因造成職工身體上的殘疾;最后是工傷職工的殘疾影響到職工本人的勞動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工傷職工應該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為什么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一)通過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確定出職工因工致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為保障受傷害職工享受其合法的物質幫助的基本權利和勞動就業的基本權利提供了依據。
(二)通過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對職工是否能認定為工傷或職業病提供了政策、標準依據,也保護了受工傷的職工的合法權益。
勞動能力鑒定應按照什么標準進行?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我國目前實施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是1996年國家發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1996),這是工傷鑒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其中,符合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對于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后的勞動能力鑒定,是以《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作為勞動能力鑒定的標準。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可由誰提出?應提供哪些材料?
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其親屬都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權力,從全面考慮,職工或其親屬可先向用人單位提出,由用人單位代為申請,如果用人單位認為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也可直接提出申請。工傷職工及其親屬認為工傷經治療雖然病情穩定了,但其勞動能力受到了損害,并且用人單位沒有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其工傷職工及直系親屬可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史、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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