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用人單位一般以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企業繳費基數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60%征繳。高于300%的,按300%征繳。職工個人不繳費。
用人單位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其所在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向所在統籌地區繳納工傷保險費。考慮到實際工作中,有的行業生產流動性大,工作范圍跨幾個統籌地區,這樣的行業參加工傷保險有其特殊性,如果還按照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來執行,勢必造成同一行業的企業參加不同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直接導致同一行業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同,在實踐中產生人為的不公平,《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這種行業可以采用相對集中的方式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傷保險費平均繳費率原則上要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0%左右。在這一總體水平下,各統籌地區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要分別控制在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提出分類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可定期調整。
工傷認定的種類,即工傷認定機構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類型。工傷認定結論可以分為如下3種類型: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和不得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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